办理拆迁安置房产权证所需时间一般需要90日,具体依据拆迁安置合同中约定的登记期限而定。拆迁房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房产证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相关资料图)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办理拆迁房房产证的材料如下: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
4.查档证明;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三、拆迁安置房转让过户的收费如下:
1.买方应缴纳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
2.印花税,房款的0.05%;
3.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4.卖方应缴纳印花税,房款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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