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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记者 杜虹晓 济南报道
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近日,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出台《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并实施,对少部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等17种轻微消防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规定出台本身的根本目的是让单位整改隐患。所以我们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提升企业单位整改的积极性。”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陈兵介绍。
规定中,对少部分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轻微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使用杂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等十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可不予行政处罚。
对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轻微损坏等五种消防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判定2年内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且3日内及时改正的,下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首次出现:若单位自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或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单位采取了相关措施对该区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也可不予处罚。
据了解,此次将17种消防违法行为单列成《不予处罚清单》,是总队优化营商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重要补充。
“当然,举报投诉以及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后果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及时整改就可以消除隐患的,我们也会定期修订《清单》,把它加进来。”陈兵处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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