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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对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登记在本市的二孩、三孩,每孩每月分别发放200元、4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二、本市户籍按照生育政策于2021年7月20日(《决定》颁布之日起)以后出生的三孩,在本市公办幼儿园托班入托,入托费用(不含餐饮费)全免。
三、对在海开办的托育机构在示范普惠奖补、托位运营补贴、减免租金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继续按《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22〕44号)精神执行。
四、依法经核准登记后,并经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所用的水、电、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具体按《关于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发改﹝2022﹞75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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