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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后打人,男子邓某某被法院判令“禁酒”。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披露的这起刑事案件引发关注。该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运用刑事禁止令制度,禁止被告人邓某某(化名)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据悉,这是柳州市内法院首起“禁酒令”。事发当晚,邓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邓乙(化名)发生口角,更因酒后行为出格,用路边的木棍对被害人的头部、胸部和肩膀进行殴打。经过医院的鉴定,被害人被认定为重伤二级。
邓乙与邓某某系亲戚,虽然此案已成为公诉案件,但其并不想让邓某某坐牢。最终,法院对邓某某作出判三缓三,并禁酒三年的处罚。
平衡法理与情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禁酒令’的实际作用,是更加贴近人民生活实际情况,体现法律的温度。‘禁酒令’的规定不是在法外开恩,而是体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价值导向。”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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