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相关资料图)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金石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
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内蒙古金鄂
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控股子公司
签订《购销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名):
马笑芳 王红雯 王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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