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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颜)6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监管评级下调不改变财务公司已获批的业务资格,但限制相关业务的开展。
《办法》指出,对于同业拆借、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规定的评级要求时,原存量业务不受影响,但不得新增。对于票据承兑、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规定的评级要求时,原存量客户对应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通报日该项业务余额,财务公司不得为其他成员单位新增办理上述业务。对于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规定的评级要求时,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通报日对应业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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