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43
(资料图)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9 - 2023/8/10 2023/8/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46,624,894 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80,116,206.54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9 - 2023/8/10 2023/8/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公司股东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及芜湖信达降杠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
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财税〔2015〕101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1 元(含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9 元人民币。
(4)对于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1 元。
(5)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
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1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8-3703046(传真)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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